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是否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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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是否有補償

一、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是否有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有3種情形有: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 、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形是後面兩種情況的話,那單位就要補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二、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但繼續工作怎麼認定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 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 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 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由於“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但繼續工作的情形屬於勞動合同自動續簽的情形,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存在勞動關係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什麼?

(一)解除勞動合同應有充分的法律及合同依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均有專門條款規定了解除合同的情形,這是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然,企業也可與員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應注意不能與上述法律的相關規定相牴觸。

(二)解除合同應有正式書面的《解除合同通知書》,上面應寫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及參照依據等,內容應客觀真實,理由應充分,應有企業的蓋章和通知日期。重要的是,通知應以送達當事人時為準,如未送達並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因為解除合同是重大的法律行為,會產生重大的法律後果,如草率為之或馬虎從事,日後可能造成不利於企業的後果。

以上只是有關企業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的點滴心得,希冀能通過它傳遞給企業一個信息:依法行事、謹慎處理、事前防範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將來的損失和風險,就是為企業增益做貢獻。

並不能單純的根據有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來認定雙方之間是否還存在着事實勞動關係的,未續簽勞動合同並且是公司提出來要終止勞動關係的,這樣在離職的時候,職工就應該按照自身的工作年限和公司索要賠償。所以公司有權作出不續簽的決定,但是,也不能拒絕職工提出來的索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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