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續簽勞動合同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未籤勞動合同而主張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是11個月。一般來講,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籤勞動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

未續簽勞動合同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是什麼?

一般來説,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賠償的情況有以下這些情況。第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了,之後單位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單位以降低勞動者原有待遇續簽合同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不續簽勞動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可以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有一點讓很多勞動者忽略的就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之間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説是一種保護,可以使勞動者有更加穩定的工作環境,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風險。

此外,如果已經和單位續簽兩次勞動合同後,第三次應當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自己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勞動者在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於續簽什麼類型的勞動合同,可以由勞動者來決定續簽什麼類型的勞動合同,同時單位也可以和勞動者協商,如果經過勞動者同意後也可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此建議給勞動者一點意見的是若能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就儘量籤這類合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用人單位未續簽勞動合同那麼就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勞動法》,這種行為,勞動者是有權利向用人單位要賠償金的,而用人單位也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進行發放,所以,在自己遇到有困難的時候一定要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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