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附加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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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附加生效時間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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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該條的規定秉承了《合同法》上關於民事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

但是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不同於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是實際用工發生之日起。

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實際意義在於,一旦勞動合同生效即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法律拘束力,雙方必須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提供給勞動者相應的工作,勞動者則可以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若勞動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則可以因此追究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如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是否正規、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工作內容與工資是否合理、是否有其他不合理的條款等等。勞動合同是基於勞動關係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因此,如果簽訂合同時存在欺詐等行為,該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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