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提前30天 - 不提前咋賠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8W

為什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提前30天,不提前咋賠

現在很多的用人單位都要求勞動者在辭職之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行,否則將可能會剋扣勞動者的相關工資,其實在我國的法律上對於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話也需要提前三十天才行,下面給大家説下為什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提前30天,不提前咋賠?

一、為什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提前30天

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提出,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單位要麼提前30天通知,要麼不提前但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須向你們支付賠償金。

二、不提前咋賠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司法實踐中,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項會得到支持,你可以自己選擇.

而且我國的法律不僅僅只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提前三十天才行,還規定了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話,那麼相關的勞動者是可以要求企業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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