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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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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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要如何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日期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的批覆》已於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雲高法〔2004〕256號《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期限應如何起算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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