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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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的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天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十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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