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體不適格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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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起訴立案的標準之一是原告與本案具有利害關係,也就是原告主體適格。立案時發現原告主體不適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受理後發現原告主體不適格的,告知原告後,原告可以撤回起訴。

原告主體不適格如何處理

若原告拒不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律依據:《税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 第十五條

 經審查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答辯狀中寫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一)原告無訴訟主體資格;
(二)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錯列被告;
(三)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或者事實根據;
(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或者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
(七)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八)重複起訴;
(九)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
(十)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
(十一)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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