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傷殘鑑定不服可以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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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傷殘鑑定不服可以怎麼辦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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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怎麼辦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關於不服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怎麼辦問題如果人身傷殘鑑定是原告方單方委託的,在接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以後,可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

如果傷殘鑑定是原告方起訴後,由法院委託的,一般情況下,是不會重新鑑定的。

但是,被告方可以申請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要求説明鑑定的理由,看看能不能找出傷殘鑑定不能採信的理由,説服法院不採信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代表當事人對鑑定意見進行質證,或者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題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

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申請的,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受害人單方委託的傷殘等級、護理期限、誤工期限、後續治理費用等鑑定意見,不能以單方委託為由不予採信,但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予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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