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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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時的要求

通常發生交通事故都是由公安交警部門來處理的,但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也不是亂處理,是有一定要求的。究竟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時的要求的什麼呢?作為駕駛員瞭解一點這些知識,對自身也是有幫助的。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對有財產損失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由急救、醫療機構或者法醫出具死亡證明。屍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屍條件的醫療機構。檢驗屍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解剖屍體需徵得其親屬的同意。檢驗完成後,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檢驗、鑑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事故的各種痕跡等檢驗活動,由負責事故處理的專職人員和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檢驗的情況應制成筆錄,由參加人和證人簽名蓋章。“鑑定”是指公安機關指派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對交通事故中某些專業技術問題應用科學方法所作的認定、鑑別和判斷活動。鑑定應作出書面結淪,並由鑑定人簽名,加蓋鑑定機關公章。

公安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要進行一定的檢查、勘驗、鑑定等,並且還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通知當事人處理結果。現在大家應該知道公安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時的要求了吧。交通事故中關係到自身權益的事很多,有時候需要專業律師來幫助自己,才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站小編為您提供交通事故方面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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