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人民檢察院可以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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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人民檢察院可以調解嗎?

交通肇事逃逸人民檢察院可以調解嗎?

交通逃逸檢察院一般不能去調解的,因為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也就意味着涉嫌刑事犯罪,涉嫌犯罪的交通事故刑事部分是無法調解的。涉及民事部分的,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在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肇事逃逸有哪些表現?

所謂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需要指出的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

第一,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第二,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第三,對於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後,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後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三、哪些行為不屬於肇事逃逸?

(一)雖然離開現場,但證實其主觀上無逃逸的故意的行為

這種情況,行為人主觀上並不具備逃逸的主觀要件,不能認定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如將一些單位司機在肇事後隨即將傷者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懼怕與被害人的親屬發生衝突而離開現場回到單位向領導彙報並報警。

(二)雖然駛離現場,但離開是為了設法報警的行為

雖然駛離現場,但是在現場不遠處隨即設法報警的行為,如打電話、到附近的醫院求救等等、應當可以證明其本身沒有逃避處罰的主觀動機,對這一類行為並不符合逃逸的主客觀的要件,因此,不能認定為逃逸。

(三)雖在離開現場途中,但主觀故意動機尚不明確的行為

有時候行為人出於害怕被報復或其他合理原因離開現場一段距離,如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有逃逸的故意也應當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不輕易認定其行為為逃逸。

綜合上面所説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條款,一般是不能通過調解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只有針對於民事賠償的才可以利用調解來保障雙方的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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