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不繳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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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不繳納税款

我國行政複議制度中比較重要的組成部分就包括了税務行政複議,在當事人對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税務機關(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此時在税務行政複議範圍內的才會得到受理。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税人及其他税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税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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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繳納税款罪立案標準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兩次行政處罰又逃税的都屬於納税人逃避繳納税款的行為,涉嫌構成逃税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至於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只要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
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就達到了逃税罪的立案標準,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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