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工資計算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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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息日加班工資計算是怎樣的?

休息日加班工資計算是怎樣的?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乘200%乘加班天數;工作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乘150%乘加班天數;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乘300%乘加班天數。休息日安排勞動者補休的,不需要支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加班工資應如何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在工作日之外如果想要員工加班,需要給予員工一定程度的補償,如果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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