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調休還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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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加班調休還扣工資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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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現實中很多企業對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存在認識上的兩種誤區,一是認為只要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用人單位就可隨意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而無需支付加班工資;另一種看法認為,只要單位規定,就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原勞動部於1994年12月14日頒佈了《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此辦法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即用人單位無權自行決定實施這一工時制度。

在實行標準工時制和計件工時的情形下,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而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情形下,情況發生改變。這是因為按照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上班的話,必須得支付300%的工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往上增長。如果是在雙休日進行加班的話,必須要支付勞動者200%的工資。如果有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員工的加班工資的話,那麼勞動者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訴,或者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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