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是否需要提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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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是否需要提前通知書?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是否需要提前通知書?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是需要提前通知書,如果單位辭退員工,就要求單位提前一個月給出書面通知書,不提前一個月出書面通知,單位就多給一個月工資的帶通知金,並要求單位出具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辭退員工的,要視具體情況來確定單位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1、如果是在試用期內的,則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過了試用期的,則單位首先應該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再根據單位辭退員工是否合法來確定單位的法律責任:

3、如果用人單位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來解除勞動關係的,則單位應該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和本要工資來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來解除勞動關係的,則屬於違法解除,單位應該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和本要工資來支付賠償金(即雙倍經濟補償金)。單位要求你在辭職書上寫明放棄一切要求才能給辭職書,那應該是你主動向單位提出辭職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協商解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目前很多人可能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並不是特別瞭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是其中一方存在的嚴重的過錯,那麼也可以立刻辭退勞動者。不然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勞動者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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