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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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

黃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黃某,無業。因無證駕駛,於2013年12月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區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於同月20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轉逮捕,2014年1月27日經該局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黃治飛,湖北本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以鄂城檢刑訴(2014)1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交通肇事罪,於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呂穎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辯護人黃治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2月8日22時許,被告人黃某無駕駛資格,飲酒後駕駛未懸掛車牌的銀灰色豐田卡羅拉牌小轎車,在鄂州市鄂城區濱湖西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駛,至鄂州市財政局對面路段時,因躲避前方轉彎車輛,將路右側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林某(男,歿年24歲)撞至洋瀾湖中,後又撞毀公交站台陽棚,造成被害人林某死亡,以及公交站台設施、車輛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黃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林某因交通事故損傷合併機械性窒息(液體吸入)而死亡,交通事故損傷與機械性窒息為聯合死因。案發後,被告人黃某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獲得其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書證常住人口詳細信息表、到案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事情經過、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委託書、通話清單、協議書、諒解書;證人肖某、柯某某等人的證言;法醫鑑定意見書、交通事故鑑定意見書;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圖;訊問錄像、事故現場照片、道路監控錄像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在駕駛機動車輛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願認罪,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獲得諒解,可從寬處罰。在審理過程中,本院委託鄂州市司法局對被告人黃某進行社會調查,但該局未及時提交調查報告。根據被告人黃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社會危害性,可對其適用非監禁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趙協中

書記員  呂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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