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離職公司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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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離職公司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一、主動離職公司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員工主動離職補償金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一般按照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來進行補償,如果涉及到用人單位不存在違約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離職的,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金是勞動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勞動法傾斜保護理念的典型體現。對其性質,學界有三種學説——貢獻補償説、違約金説及社會保障説。

二、經濟補償金的基數範圍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如果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解除勞動關係的,都是會涉及到經濟補償金、離職手續的辦理以及工資的發放等問題的,其實經濟補償金不是每一個離職的勞動者都有的,如果用人單位不存在過錯但是勞動者卻主動辭職,或者勞動者本身存在過錯,都沒有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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