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離職公司給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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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離職公司給補償嗎?

主動離職公司給補償嗎?

員工主動離職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要區分不同的情況。若是單位本身有過錯,從而導致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的話,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作出補償。但要是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是因為自身原因而提出離職的,這樣的情況下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若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2、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我們都知道,如果用人單位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負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義務。那麼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還負有上述給付義務呢?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規定不能一概適用,因為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綜上所述,主動離職如果是因為公司的過錯原因導致離職的則應當補償,即使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仍然需要對勞動者做出賠償,而一般經濟補償金會按照工作年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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