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XX訴被告於某某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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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XX,男,漢族,農民,現住阜新蒙古族自治縣。

原告石XX訴被告於某某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孫威,系遼寧桐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於XX,女,漢族,農民,現住阜新蒙古族自治縣。

委託代理人王XX,男,漢族,農民,現住址同上,系被告丈夫。

原告石XX訴被告於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系僱傭關係。2015年3月23日10時許,於XX無駕駛證駕駛無牌照無保險的家用三輪運輸車(載石XX)去外邊幹活,行駛至阜蒙縣大五家子鎮高XX路段時翻車,造成於XX、石XX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阜蒙縣XX(阜蒙縣公交證字(2015)第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石XX的受傷繫於XX無駕駛證駕駛無牌照農用三輪運輸車造成。傷後,石XX被送到阜新市公安醫院住院7天進行救治。經診斷:左側尺橈骨粉碎性骨折,右側多發肋骨骨折,右眼視神經損傷,右眼鈍挫傷,頭前額部挫傷。被告於XX在墊付13000元住院費後對原告置之不理,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其中醫療費6134.79元;二次手術費5000元;護理費1342.32元;伙食補助費350元;誤工費1.904萬元;交通費92元;傷殘賠償金6.7164萬元;精神撫慰金9000元,鑑定費1675.50元。

被告辯稱,發生事故當天,原告與我在家裝車,想往鄉下送貨,我找原告幫我幹活,每天給80元,臨時的,有活就找原告幫幾天。我們在路上上坡時,我一手把方向盤,一手把變速桿,原告對我動手動腳,才導致翻車。原告也有責任。車有牌照,好多年沒檢車了,我沒有駕駛證。我為原告墊付了1.5817萬元醫療費。原告出院後不好好在家休養,急於幹活。原告的護理人員過多,誤工費過高,其餘的要拿出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10時許,被告於XX無駕駛證駕駛無牌照無保險的家用三輪運輸車載原告石XX到鄉下送貨,行駛至阜蒙縣大五家子鎮高XX路段時翻車,造成於XX、石XX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發後,石XX被送到阜新市公安醫院住院7天進行救治。診斷為:左側尺橈骨粉碎性骨折,右側多發肋骨骨折,右眼視神經損傷,右眼鈍挫傷,頭前額部挫傷。共花費醫療費1.8030萬元,住院期間由石XX女兒石XX和兒子石X護理。經原告申請,2015年11月17日,阜新方正法醫司法鑑定所對石XX的傷情進行了傷殘評定,鑑定結果為:右側視神經損傷,遺留右眼無光感,屬盲目5級,構成八級傷殘。

另查明,被告於XX在石XX住院期間墊付醫療費1.53078萬元。

本院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15年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認定石XX在阜新市公安醫院住院治療期間經濟損失為:醫療費1.8030萬元,誤工費一項,因原告系農民,無固定職業,應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為1.1191萬元/365天×住院7天+出院後至評殘前一日231天=7297.15元,伙食補助費50元/天×7天=350.00元,護理費30.66×7×2=429.24元,交通費酌定90.00元,鑑定及查檢費1675.50元;殘疾賠償金,原告系農業户口,應按遼寧省2015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191萬元計算,損傷被評定為八級傷殘,該項費用計算為1.1191萬元/年×20年×30%=6.7146萬元;此次事故給原告身體健康造成了損害,使其精神上受到一定創傷,本院酌定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元。總計10.001789萬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阜蒙縣XX(阜蒙縣公交證字(2015)第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阜新市公安醫院診斷書、病歷、醫療費收據、阜新方正法醫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等在卷為憑,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應得到保護,本案中,原告在為被告提供勞務的過程中,乘坐被告無證駕駛的無牌照農用三輪車翻車,被告應對原告的傷情承擔賠償責任。關於被告辯稱的原告在被告駕駛車輛時對被告動手動腳的行為才導致翻車的意見,因被告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石XX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0.001789萬元,扣除已支付的1.53078萬元,實際支付8.471009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對方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何XX

審判員吳雪

人民陪審員王智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張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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