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XX與薛X、胡XX、平涼市水利水電工程局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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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XX。

尹XX與薛X、胡XX、平涼市水利水電工程局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曹倩,甘肅XX律師。

被告薛X。

被告胡XX。

被告平涼市水利水電工程局。住所地崆峒西XX。

法定代表人何XX,該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崔X,該局副局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尹XX與被告薛X、胡XX、平涼市水利水電工程局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於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平涼市水利水電工程局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尹XX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平涼市水利水電工程局的起訴,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己的訴訟權利所做的處分,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尹XX撤回對被告平涼市水利水電工程局的起訴。

審判員  鐵永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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