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XX與薛X、胡XX、平涼市水利水電工程局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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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XX。
委託代理人曹倩,甘肅XX律師。
被告薛X。
被告胡XX。
被告平涼市水利水電工程局。住所地崆峒西XX。
法定代表人何XX,該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崔X,該局副局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尹XX與被告薛X、胡XX、平涼市水利水電工程局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於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平涼市水利水電工程局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尹XX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平涼市水利水電工程局的起訴,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己的訴訟權利所做的處分,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尹XX撤回對被告平涼市水利水電工程局的起訴。
審判員 鐵永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