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公司的補償給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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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公司的補償給多少

一、競業限制公司的補償給多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競業限制協議只能與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簽訂,而不能對一般的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相關員工保守單位的祕密,那麼單位就要支付一定的補償。

用人單位對處於競業限制期限內的離職勞動者應當按月給予經濟補償,月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勞動者已經履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二、單位拒付競業限制補償會自動解除義務嗎

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按月支付經濟補償,並不意味着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自動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表明,勞動者對競業限制協議享有解除權。但是,在行使解除權之前,競業限制協議對雙方仍具約束力,勞動者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將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等法律後果。

三、員工離職後違反了競業限制,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支付違約金及損害賠償

競業限制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競業限制違約金金額的確定既要考慮雙方的具體約定、勞動者競業行為的嚴重程度及給用人單位帶來的實際損失,還應當適度體現對勞動者違約行為的懲罰性以及雙方利益的平衡性。

在用人單位未舉證證明其損失的情況下,可以參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創造的勞動價值,即以其工資收入情況作為認定用人單位損失的參考金額,同時綜合考慮雙方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數額、勞動者違約情節等因素,並適度體現對勞動者違約行為的懲罰性。在勞動者主張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雖然應由勞動者舉證證明過高,但是即使勞動者沒有舉證證明違約金過高,法院依然會考慮公平合理的原則對明顯過高的違約金予以酌定調減。

另外,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很難證明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造成的損失,用人單位主張損害賠償和其他單位的連帶責任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不過會在法院酌定減少違約金時作為情節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2、退還競業限制補償金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違反競業限制的,企業可以要求退還自違約之日起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退還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應採用税前金額。但是,單位以員工離職後違反競業限制要求其退還在職期間競業補償金,法院不予支持。

3、支付違約金後競業限制協議依然需要繼續履行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的,那麼就需要按照規定支付員工相應的補償。至於競業限制公司的補償給多少,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詳細介紹。若單位不按照約定支付補償,那麼員工也可以停止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由此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就應當由單位來承擔了。更多關於競業限制方面的問題,請上本站網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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