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金銀行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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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違約金銀行的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違約金銀行的標準是什麼?

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或者是實際造成的損失確定,具體分析如下: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除了競業條款或者培訓協議外,用人單位不得和勞動者約定其他違約金。勞動者違約的,需要依法支付對應的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2、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標準:

經濟賠償金=原經濟賠償金 額外經濟賠償金

賠償金=應得工資乘25%

賠償總金額=直接經濟損失 因獲取商業祕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經濟賠償金=工作年限乘月工資

3、所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活補助費,而是醫療補助費。

二、勞動者可以領取賠償金的情況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生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發放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贈加醫療補助費,或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換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法律允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的情形,但這僅僅限於約定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若是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話,《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只能在兩種情形下,才能要求勞動者來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涉及到向單位支付違約金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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