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勞動者的方式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9W

一、辭退勞動者的方式包括什麼?

辭退勞動者的方式包括什麼?

1、預告性辭退。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2、過失性辭退。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單位辭退員工有補償嗎?

員工被公司辭退時,是不一定都有經濟補償,公司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因為員工自身的原因而被辭退的,比如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

2、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造成失業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比如,用人單位經濟效益不好,給部分員工無限期無薪放假;再比如,以員工存在違紀 行為由,給員工無限期停職,停職期間無工資等。

辭退員工,在我們國家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話,那麼完全是沒有問題的,比如説勞動者方面存在着重大的過錯,對於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嚴重的進行違反經常性的遲到早退,那麼可以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情況之下就對勞動者進行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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