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作為繳納社保的基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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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作為繳納社保的基數嗎?

一、加班工資作為繳納社保的基數嗎?

加班工資不算繳納社保的基數,因為《勞動法》72條規定,用人單位是和勞動者必須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而雙方參加的社會保險的基數是根據月工資的來進行一個計算的,並不包括加班工資。

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指上一年度職工的年平均工資,除以12。正常情況下,養老保險是按個人工資數來計算,一般統計個人工資數要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等。

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二、公司安排加班要注意什麼?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需要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

1、加班須得當事人的同意,不得以任何的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員工加班。

2、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法律上的限制性規定。

3、由於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徵得員工的同意後,並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4、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得隨意要求員工加班的,但出現重大緊急事件時可特殊處理。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加班工資不作為繳納社保的基數,單位安排員工加班,要取得員工的同意,不能以任何形式強迫勞動者加班,加班的時間不能超過法律上規定的時間,否則是違法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員工加班之後,單位還要給勞動者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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