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前置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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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即勞動者若需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相關義務,則必須先行到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提起仲裁。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前置程序是什麼?

首先,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為大前提。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或僱傭關係時,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形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等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係為勞務關係,此時若需用人單位支付報酬可直接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即可。

其次,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勞動者有新訴求的應重新在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例如,勞動者此前不服仲裁委對其加班工資,以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額外一倍工資訴求進行處理的仲裁裁決書,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後,又認為用人單位應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應重新就經濟補償金的訴求向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並另立案件進行處理。

最後,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與原訴求具有不可分性的新訴求可在原案件中一併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者在法律仲裁程序和階段要走規定的流程,給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一事實依據而存在而提出,若不對賠償金請求權進行有效合規和時效期間內的處理,將可能導致勞動者無法另行申請勞動仲裁的可能,因此勞動者要按照規定及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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