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前置除外 - 還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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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前置是指勞動關係的雙方發生爭議後,當事人應首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進出起訴。那對於勞動爭議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前置除外,還有什麼規定?本站小編將就這個問題為您作出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勞動爭議仲裁前置除外,還有什麼規定?

一、勞動爭議訴訟中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內容

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能就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後,不服仲裁裁決的,才有權起訴。如果當事人就勞動爭議問題在仲裁機關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並已發生法效力,當事人也無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爭議訴訟中的其它規定

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除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外,當事人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起訴是與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相互形成勞動法律關係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政和勞動者,都可以作為起訴人提起勞動糾紛訴訟。勞動者在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相一致時,由勞動者個人作為當事人一方參加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起訴的,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他人員則無權起訴。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明確被訴人即對方當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則會出現無人應訴的情況,也無法進行訴訟,人民法院也無從審理。在明確勞動爭議訴訟被告的同時,應當指出,原告不得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行政部門作為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這主要是由於他們不具有勞動爭議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

3、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訴訟所要求解決問題。它包括以下三種:一是給付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認定原告的請求權,責令對方履行義務,如給付工資、勞動保險、資金等;二是確認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實體法律關係,如確認勞動合同關係有效或無效,確認職工與企業存在的勞動關係,企業不得開除、除名、辭退等;三是變更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改變或消滅當事人之間原有的勞動法律關係,如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等。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要有事實根據,包括勞動爭議是如何發生的、爭議的內容等,還包括勞動爭議的證據事實,即能證明勞動爭議案件的一切材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4、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內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則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説明。

凡是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起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委員會,副本發送給被申訴人,當事人應當按照被申訴人的人數提交申訴書副本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送達被申訴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回答的對於勞動爭議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前置除外,還有什麼規定這個問題的相關回答,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勞動爭議雙方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規則外,對訴訟的時效、訴訟請求等都有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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