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禁童工不給工錢怎麼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1W
囚禁童工不給工錢怎麼處罰?

一、囚禁童工不給工錢怎麼處罰?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並且在限期內支付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責令其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如果構成強迫勞動罪的,一般對單位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不給工錢的,就該進行全額一次性補起,囚禁,指關押、監禁等。還可以指思想、行為自由受到約束。從法律上來講,囚禁童工符合非法拘禁罪的行為特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二、單位使用童工應承擔什麼責任?

(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構、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3)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4)用人單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5)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以上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出現用人單位僱傭童工的情況,勞動保障部門可以按照每人、每月5000元的標準除以罰款。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單位拒不執行的,會被吊銷公司的營業執照並按每人1萬元除以罰款。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