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XX、田禾榮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X,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漢族,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住畢節市七星關區。
上訴人(原審原告):丁XX,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漢族,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住畢節市七星關區。
二上訴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鄧X,貴州XX律師。
二上訴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一般授權代理):朱X,貴州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高XX,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漢族,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住畢節市七星關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晏翎,貴州聖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一般授權代理):王X,貴州聖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畢節市七星關區水務局,住所地畢節市七星關區天河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5XXXX096557677。
法定代表人:林X,局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蘭XX,畢節市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畢節市七星關區生機中學,住所地畢節市七星關區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5XXXX989548210。
法定代表人:王XX,校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一般授權代理):曹XX,貴州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一般授權代理):鍾影,貴州XX律師。
上訴人吳XX、丁XX因與被上訴人高XX、畢節市七星關區水務局、畢節市七星關區生機中學生命權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38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判違反法定程序,認定基本事實不清。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20171)黔0502民初3863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二審案件受理費2922元,由上訴人吳XX、丁XX自行退回。
審判長黃世軍
審判員唐琳
審判員殷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吉X
書記員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