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孕婦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9W
用人單位辭退孕婦可以嗎?

一、用人單位辭退孕婦可以嗎?

可以,但需要支付賠償金。單位無故解除孕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需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並且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來作為賠償金賠償;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按照本人在單位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準備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這種情形必須是在試用期間,如果試用期間不符合公司的條件的,可以辭退員工,但是也不能僅僅以口頭説明,必須要提供不符合條件的證明,否則存在不公平。

第二、違反公司制度,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每個員工都必須要遵守,如果只是一點小錯誤並及時糾正沒有引起嚴重後果,可以向公司進行檢討求情,但是如果是嚴重違反的話,公司有權進行辭退。

第三、員工個人存在嚴重的失職行為,並通過職權徇私舞弊,給公司經濟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失的,公司有權辭退並要求員工進行賠償。

第四、勞動者與多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並對公司產生不良影響的。

第五、員工個人違反了法律規定,被刑事追究的。

員工懷孕以後用人單位不能夠隨意辭退員工,否則屬於違法的行為,需要支付賠償金,按照雙倍的經濟賠償金以及代通知金來進行賠償,但是如果員工是由於違反了公司的制度而被辭退的話,就不需要進行賠償。一般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網站地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