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方不取車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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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對方不取車怎麼處理?

一、交通事故對方不取車怎麼處理?

1、交通事故對方不取車可以由交警部門的工作人員通知對方要求對方進行取車,交警隊出於收集證據並檢驗的必要,有權利扣留車輛20個工作日,但是要説明的是提前處理完畢也可以,比如三天,五天。

2、調查完畢後給雙方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結果無異議的,五日內無條件向你發還車輛,不需要對方同意。

3、對方不同意放車的,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財產保全,法院變更扣押手續繼續扣押,時限為一年。

4、人民法院保全車輛後,你直接向受理此案的法院提供反擔保,將車提出。然後和對方進入訴訟程序。

5、訴訟後保險公司將在其保險範圍內直接向對方支付相關費用,不用你預交。

二、交通責任認定幾天後可以取車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直白的説,扣車是因為檢驗鑑定需要,檢驗鑑定結束後即必須不再扣留。在責任認定書出來之後,可以要求交警放車!交警扣車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取證調查交通事故原因,如果事故原因已查明,交警無權再扣車。交警對雙方賠償問題,只有在雙方都願意的情況下,才組織調解。交警是無權以賠償未談妥為由扣你的車。

在我們國家對於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處理的方法,是由交警部門工作人員來着手進行,通常情況下首先是需要對於現場進行勘驗,肇事的車輛也會被暫時的扣留,之後會通知當事人取走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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