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高温補貼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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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温度居高不下,在高温中仍然有許多辛苦的勞動人民堅持在工作。相對於在涼爽時節,夏日工作更加辛苦。對此,我國勞動法對於高温工作進行了相關的規定,進一步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瞭解勞動法關於高温補貼的規定,對於勞動者來説是非常必要的,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勞動法關於高温補貼的規定有哪些?

一、勞動法關於高温補貼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勞動法》中並沒有具體規定高温補貼的內容,但是各省市對高温補貼都有相關政策規定。

二、高温作業規定

1、日最高氣温達到40℃時,當日應停止工作;

2、日最高氣温達到38℃時,當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3、日最高氣温達到35℃時,應根據生產工作情況,採取換班輪休等方法,縮短員工連續作業時間;不得安排加班加點;12時—15時應停止露天作業;因行業特點不能停止作業的,12時—15時員工露天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三、相關規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高温作業、高温天氣勞動保護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温作業及在高温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第三條高温作業是指有高氣温、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氣象條件、濕球黑球温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温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温35℃以上的天氣。氣温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佈為準。

工作場所高温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執行;高温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温作業分級分別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温》(GBZ/T229.3)執行。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温作業、高温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温作業、高温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温作業、高温天氣採取勞動保護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採取以下高温作業、高温天氣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温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使作業人員遠離熱源。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應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要求。

(二)存在高温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衞生相關標準和衞生要求,高温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三)對高温強熱輻射作業、高温高氣濕作業、夏季露天作業等不同的高温作業類型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

(四)向勞動者提供必需的高温防護設備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加強對高温防護設備的維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

(五)在高温天氣期間,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温作業人員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温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因高温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六)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培訓,普及高温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衞生知識,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高温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七)制定高温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並根據從事高温作業和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高温作業情況,配備中暑急救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

綜上所訴,在高温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根據下列規定,合理安排作息時間,確保員工勞逸結合、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但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需要必須緊急處理或及時搶修的情況除外。勞動者在於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仔細閲讀先關條款。如用人單位並未及時支付補貼,勞動者可根據勞動法關於高温補貼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費用。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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