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傷後交警大隊可以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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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後交警大隊可以調解嗎?

一、交通事故人傷後交警大隊可以調解嗎?

可以調解,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涉及到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必須由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認定,並根據事故認定的結果進行處理,交警大隊可以在中間進行合法的司法調解。

二、交通事故怎樣進行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了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

第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在預定的時間參加調解,可以在預定的調解時間前一日通知承辦調解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由承辦調解案件的交通警察再與其他當事人協商確定一個新的調解時間。但新的調解時間必須在調解規定的10天時間限定之內。

第二、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調解。通知一般採用書面形式,採用口頭形式的要計入調解筆錄,損害賠償的調解參加人包括: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交通事故傷亡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其中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必須向辦案人員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調解參加人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之後才能參加調解,且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

第三、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交通事故發生後,事故雙方必須要就有關造成原傷害進行賠償處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需要由交警部門來進行責任認定,涉及到保險支付的,還需要由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來進行定損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基於實際造成的交通事故後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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