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扣車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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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扣車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中扣車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雖然規定了交警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卻未規定扣留的期限。在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也就説,該檢驗、鑑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

 第五十三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從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自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但因具體案情的不同,檢驗、鑑定結論確定的時間的不同,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何時放車,不可一概而論,只能説是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交警部門應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及其他扣押物品。

以上是本站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中扣車的相關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我們要嚴格把握好相關的時間規定,不要發生超過法定期限造成損失的情形。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地方,您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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