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神經損傷鑑定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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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神經損傷鑑定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神經損傷鑑定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神經損傷鑑定規定是在治療期限已經完成之後的30天內,需要提出這樣的一種傷殘等級鑑定的申請,主要還是考慮到病人的一個身體方面的狀況,而這種身體的情況鑑定的話,是有助於後期的一個賠償問題解決的。交通事故腦神經損傷恢復需要看具體的傷情和醫生的治療大,而做鑑定一般是在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1)勞動能力鑑定提供的正確結論是批准因工、因疾病和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退休、退職的科學依據。

(2)勞動能力鑑定所提供的正確結論也是合理調換因工受傷、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序的損害的勞動者工作崗位和恢復工作等的科學依據。勞動者因工負傷,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喪失,會有三種後果:一是使勞動者可能永遠不能再從事任何工作,二是可能使勞動者不能再從事原本適合他的正常工作崗位或職業,三是可能使勞動者本人恢復適合他的工作崗位或職業。到底會導致哪種後果,要依勞動能力鑑定的結果而定。

(3)通過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確定出職工因工緻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為保障受傷害職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質幫助的基本權利和勞動就業的基本權利提供了依據。

(4)通過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對職工是否能認定為工傷或職業病提供了政策、標準依據,也保護了受工傷的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日常生活當中,由於一不小心發生一些交通事故也是不可避免的,當發生這些事情的時候就不需要再抱怨太多,而是應當積極的面對問題解決問題,比如説有一些索賠方面的事項,必須要積極的來配合醫生完成,這樣的話也能夠儘快拿到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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