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訴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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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訴材料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起訴材料有哪些?

交通事故訴訟需要準備的材料:

1、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2、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户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户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二、交通事故糾紛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1、起訴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3、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

4、調解和判決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綜上所述,因為處理交通事故發生糾紛,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去法院起訴,帶上相關材料,包括民事起訴狀、身份證、責任認定書、傷殘鑑定書、誤工證明及醫療費證明等材料。法院受理後擇機開庭,在開庭之前會通知雙方開庭時間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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