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訴材料清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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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訴材料清單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起訴材料清單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起訴材料有如下幾種:

1、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2、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户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户口,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並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3、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複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等材料。

4、如委託律師代理,需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簽署授權委託書。

二、交通事故提起訴訟的程序有哪些

交通事故提起訴訟的程序有:

1、立案階段

首先受害人以原告的身份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提交起民事訴狀和相關證據,資料齊全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一般會在7日內立案,同時通知當事人。不能立案的,説明理由,需要補充資料的,通知補充。

2、庭前準備階段

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會向被告送達民事訴狀副本、應訴通知及原告證據材料,被告收到民事訴狀後15日內提出答辯意見,法院收到答辯意見後會送達給原告。有的法院在立案後會向雙方送達限期舉證通知,此時,應根據通知要求及時舉證。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證據的,應當提交延期舉證申請。

3、開庭審理階段

開庭時,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佈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佈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隨後,原告陳述、被告答辯、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等,審判人員發問、相互發問,最後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各方互相辯論,審判長詢問各方最後意見,庭審結束。

4、裁判階段

案件經過審理後,審判人員會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結合各方提供的證據,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結果。隨後送達裁判文書,任何一方不服,可以上訴,對判決不服的上訴期為15日,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為10日。如放棄上訴,則上訴期屆滿,裁判文書生效。

交通事故提起訴訟的程序有申請人向法院提交起訴説明書,需要具體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具體起訴的理由。同時還需要準備相關的證據清單。法院在受理以後,會向原告和被告通知開庭的具體的時間,然後再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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