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申訴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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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申訴程序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申訴程序是什麼?

交通事故申訴程序是: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二、交通事故申訴的相關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第七十二條複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複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複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四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定。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意見。

辦理複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如果不能對於責任的認定協商一致的,需要報警處理。警察將會根據對現場的勘察以及調查取證給出最終的責任認定裁決書,雙方需要嚴格執行。但是如果對於認定裁決書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要求進行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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