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税減免條件都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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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税減免條件都有哪些情形?

房產税減免條件都有哪些情形?

(1)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中重大損失是指,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給納税人造成的資產損失,在剔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財政撥款等因素後,超過其上年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總和的20%(含),或超過其註冊資本的20%(含)。

(2)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的。其中發生嚴重虧損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 按税法規定確認調整後,連續3年發生虧損;或按税法規定確認調整後,當年虧損額超過註冊資本20%(含)。2. 納税人貨幣資金在扣除職工薪酬和“三險一金”後,不足以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3)納税人關閉、停產後停用1個公曆年度及以上且無正常生產經營收入的自用土地。國家產業政策限制或禁止發展的行業,以及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不得減免税的其他情形,不屬於本條規定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税範圍。

(4)納税人取得土地後,自開工建設之日起至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為止,建設期超過1個公曆年度及以上的。

符合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税條件的納税人,應於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向地方税務機關提出上年度的減免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產。

《條例》第六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税。

因此,除《條例》第五條法定免税外,《條例》第六條就是通常所稱的房產税困難減免。條件就是企業生產經營虧損,且納税困難的,在年度終了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減免税申請,房產税困難減免應提供的資料如下:

(1)企業財務報表;

(2)減免税申請表;

(3)企業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主管税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對於房產税以及減免條件的介紹。但是因為某些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了納税人嚴重的損失,導致其繳納房產税有困難,國家法律規定是予以減免的,因此納税人可以按照相關的要求申請減免房產税,另外,國家對於某些特殊用途的房產也是予以減免房產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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