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分紅免税的條件 - 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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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條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髮展的優惠政策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税。故企業購買各類基金取得的分紅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税。 但是要做免税事項的備案,在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時扣除該部分分紅。

私募基金分紅免税的條件,有哪些情況?

2、根據最新的規模,2013年12月1日起,對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營業税政策進行調整,取消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四大類”間限制,且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納税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税。即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類實現的盈虧在一個年度內可以相互抵消。

3、由於《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税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税。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税收優惠政策。

4、2007 年《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31 號文)、2008 年《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2009 年的《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税優惠問題的通知》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税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

5、其中相關條件主要指: 經營範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 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 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這就意味着公司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層面的基礎税率為25%,但享有眾多税收優惠政策。對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税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税。”其中,合夥企業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這就意味着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層面不收取所得税。 傳統通道式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中,券商資管、信託、基金專户、基金子公司、期貨資管等均非法人實體,因此不適用於《企業所得税法》,在基金層面自然也就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税。

6、投資者層面的税收問題,因投資者的屬性不同而不同。對自然人投資者,根據《個人所得税法》及實施條例,如果投資於公司型私募基金,則屬於一般的自然人投資者,按“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税,税率為20%。 如果自然人投資者投資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根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徵企業所得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税法的“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税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税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但當時的合夥企業主要指普通合夥企業。

7、2007 年新《合夥企業法》允許合夥企業按有限合夥設立,並提出“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税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税”。這意味着自然人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按“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5%~35%的個人所得税。

8、自2011 年9 月開始,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税時,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 元/年。扣除費用後,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超過10 萬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徵税。但對於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該部分收入不併入合夥企業收入,而作為投資者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如果自然人投資者投資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當前信託、券商資管等通道類契約型私募基金對投資者所得並不代扣代繳,投資者需自行申報納税。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税率。

9、對企業投資者,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税收入”,故如果投資於公司型私募基金,基金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可以免徵所得税,但如果企業投資者通過轉讓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份實現退出,則需要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税。如果企業投資者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按“先分後税”原則,企業投資者在獲取基金收益後要按照25%的企業所得税率交税。如果企業投資者投資契約型私募基金,獲取基金收益後應按照25%的企業所得税率交税。但是,《企業所得税法》及相關條例規定了一些免税和低税率主體,這些主體在獲取基金收益時可免税或以優惠税率徵收。例如: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税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即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但從税法角度看,省級及以下政府應沒有未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直接減免個税的權利,因此上述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實質是遊走在灰色邊緣。2009 年,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出台《關於堅決制止越權減免税加強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財政、税務部門“不得隨意改變税收優惠政策範圍”,明確“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除有關税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下放地方的具體政策管理權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權全部集中在中央”。

綜上,筆者通過總結九個方面的內容,其中結合眾多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規定以及學者的不同觀點,來為大家介紹私募基金分紅免税的法律規定。其實,在具體實務過程中企業更想要了解的是如何避税的問題,這點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進行了解和諮詢,但是筆者在此提醒各位,切勿為了擴大盈利而採取偷税漏税等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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