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和不動產證都要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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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都講究安居樂業,想有一塊屬於自己的領土,那麼這塊領土就必須有專屬的證明證件,也許還有人對這些財產證明有些許疑惑,所以小編特地整理關於土地使用證和不動產證的相關解釋,希望閲讀後大家能對這些發麪的內容有所悉知。

土地使用證和不動產證都要有嗎?

什麼是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可見,土地使用證在中國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中國的土地分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國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證也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證內各項數據和編號,如單位名稱、四至、土地數量、位置、土地變更等,必須與土地登記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證附圖可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底圖或地籍圖透繪獲得。隨着面積和界線的變更,附圖也應作相應改動。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製,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保存。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佔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註。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什麼是不動產證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指在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不動產情況進行審查、登記後,頒發給不動產權利人用於證明其享有不動產權利的證書。不動產權屬證書可以作為某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據,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屬爭議時,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據不動產權屬證書來解決紛爭,確認權利。

一般情況下,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反映的權利狀況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是一致的,但在它們不一致的情況下,應當依據什麼情況來確認物權的歸屬呢?我國《物權法》第17條是這樣規定的:不動產權屬證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以上可以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證明力強於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

有了不動產證還要有土地使用證嗎

不用,不動產登記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合二為一,統一登記到不動產權利證書上,這意味着,今後人們買房不用再辦理房產證、土地證,而只要辦理一張不動產權利證即可。

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動產權利證上正文包括不動產權字號、權利人、共有情況、坐落、不動產單元號、權利類型、權利性質、用途、面積、使用期限、權利其他狀況以及附圖頁,基本囊括了土地證、房產證的絕大多數內容,所以無需單獨辦理土地使用證了。

由上文可知,土地使用證和不動產證有所區別但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聯繫,要想保護好自己的財產資產,我們必須多學習多瞭解各方面關於財產權的定義與知識,在這個法治時代所有的東西都講究有理有據,所以我們要及時為自己的財產打上屬於自己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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