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獲得房產證的情況下該怎麼分割按揭房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W

現在很多人或者家庭購買房產都是通過向銀行按揭貸款進行的,由於一般按揭貸款的年限都比較長,因此可能出現在貸款尚未還清,也就是自己還沒有從銀行獲得房產證正本的時候,夫妻就離婚了。在沒有獲得房產證的情況下,離婚夫妻該如何來分割房產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沒有獲得房產證的情況下該怎麼分割按揭房

一、沒有獲得房產證的情況下該怎麼分割按揭房

若起訴離婚時按揭的房屋已取得了房屋產權證,按揭的房屋可以分割;如未取得房屋產權證,且按揭的房屋夫妻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夫妻一方或雙方使用。一方也可以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夫妻共同還貸那部分房產的增值額是否算作共同財產

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價值,雙方只能就共同償還的貸款進行分割,夫妻共同還貸實際上形成的是一種債權關係;另一種意見認為,由於雙方婚後共同參與了部分貸款的償還,因此那部分房屋的增值額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更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也更符合我國《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有關規定,這主要是基於對婚姻關係下夫妻共同財產特殊性的理解。

首先,雙方共同償還的那部分貸款,如果發生在沒有特殊身份關係的當事人之間,可以認為它是一種借貸關係或贈與關係,不會產生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但是,如果共同還貸是發生在夫妻這樣的特殊關係下,就不能簡單地認為是一種借貸關係。從婚姻關係的角度出發,夫妻出資購房或還貸,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其目的必然是建立並形成共同財產。根據我國有關證據規則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還貸行為也應推定為是取得共有產權的一種意思表示。這是形成共同財產的主觀因素。

其次,不能否認婚前已取得房產證的一方,其所持有的權證確為代表物權的有效憑證,但我認為它在具有公信力的同時,並不能認定該產權完全是個人所有的產權。基於上述主觀因素,並在能證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前提下(該行為已經作為一種法律推定得到承認),參與還貸的一方有權確認對房屋的部分共有權。這是形成共同財產的客觀因素。

第三,如果將夫妻共同還貸行為視為一種債權關係,實際上是否定了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而這恰恰是民事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不僅如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這條規定也再次説明,參與還貸一方與另一方就該購房貸款承擔的是連帶清償責任。很明顯,如果將此種關係作為債權關係來看,會造成權、責的失衡,難與上述司法解釋相協調。

基於上述理由,曹律師認為從穩定夫妻關係、充分體現公平原則的角度出發,將此類案件涉及的房屋增值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更為妥當。當然,需要注意的是,在按均等原則處理類似案件時,也應考慮到各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生產、生活的實際情況。

此時一般都是因為要房產正在被抵押,因此房產證此時是被抵押出去的,所以房屋所有人才會暫時沒有獲得房產證的正本,手裏有的僅僅是副本而已。對於這類房產,如果夫妻離婚雖然對分割有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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