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按揭房產分割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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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按揭房產分割是怎樣的

如今購買房產的很多都是以貸款的方式進行的,而對於將要結婚的男女來講,婚前貸款購買的房產與婚後貸款購買的房產是有很大差距的,同時日後離婚的話,對這類按揭房的分割也是不同的。那到底離婚按揭房產分割是怎樣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婚前按揭房產離婚時的分割

對婚前辦理按揭手續,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的房產在離婚時的歸屬問題。婚姻法》明確規定,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並取得了產權證,則應該屬於婚前財產。

判斷按揭房屋的關鍵因素在於房屋產權證書記載的權利人以及房屋產權取得的時間。如購房人在婚前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只是為了還貸而將房屋的所有權抵押給銀行,和銀行之間是債權債務關係。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並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這在理論上也是符合不動產的公示原則的。

同時銀行和債務人(按揭人)之間是建立在對資信狀況特殊的信任基礎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為婚姻關係而改變債務人,也是符合債務轉移的理論的。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行為並不改變該房屋個人財產的性質,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離婚後未償還的債務仍為個人債務。

若一方在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以個人名義簽訂房屋預售合同,並繳納首付款,在婚後才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應屬於個人財產。因為根據我國的房屋預售登記(鑑證程序)使債權具有了特定性或對抗性,由該預售合同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人只限於該預售合同上的債權人。銀行對特定的購房人即貸款債務人(按揭人)的資信產生的信賴,以及該財產權利的是由婚前個人繳納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產權證的取得在婚後,仍應屬於個人財產。

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或者雙方對所購房屋為共同共有約定在先,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因為該出資行為在婚前,所以非產權登記名義人一方應對自己出資行為並非贈與或借貸進行舉證。

二、婚後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有幾種學説,

第一種是一方個人財產:依據是婚三白皮書122頁,2011年8月份的,

第二種是共同財產説:婚二22條,但可以對出資人子女適當多分,

第三種是出資為個人財產,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婚三第18條,

第四種是分情況説:對父母部分出資,以購買人身份區別處理,以父母名義簽訂並過户其子女的情況下,按婚三第7條,為個人財產,不以父母名義簽訂,以子女名義簽訂合同,則按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時對於按揭房產的分割是個比較複雜的問題,畢竟房產的價值比較大,因此雙方都想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所以,在離婚分割按揭房產時,建議您諮詢有關律師。本站網站為您推薦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幫助你處理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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