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税的繳納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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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税的繳納時間是什麼時候?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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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繳納房產税 時間是什麼時候?

繳納房產税 時間是什麼時候的回答如下:

根據《關於房產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税地字〔1986〕第8號)的相關規定: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這裏“建成”的概念應理解為通過“在建工程”科目結轉為“固定資產”科目,或者實際投入使用。

2.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繳納房產税。所謂“驗收手續”,應當是房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手續,也就是常説的“質檢站”。

3.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臨時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4.企業停產後對原有的房產閒置不用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徵免。企業撤銷後,對原有的房產閒置不用的,可暫不徵收房產税。對撤銷後,如果這些房產轉給其他徵税單位使用的,應從使用次月起徵收房產税。

5.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建的房屋,在辦理驗收手續前或未出售前出租的,自簽訂出租合同支付租金時間或實際取得租金之日起發生房產税納税義務;出借的,自出借之次月起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税。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對此,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21〕89號),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21〕128號)均有相關規定。

6.根據國税發〔2021〕89號文件規定,納税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判定“交付使用”或者“權屬轉移”或者取得“權屬證書”,成為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焦點。如果在沒取得“權屬證書”前進行裝修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商”)已將房屋(鑰匙)交給購買人,購買人並未使用的,是否屬於“交付使用”呢?對此,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分析。

(1)從開發商的角度而言,簽訂了購買合同,將房屋的使用權(鑰匙)交給購買者時即為交付使用。無論購買人是否使用、是否裝修、是否辦理“權屬證書”,都應從開發商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納税。

(2)如果購買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中約定了交付使用時間,應以合同約定時間為準。但由於開發商原因未能如期履行的,應以實際交付使用權(鑰匙)的時間為準。

(3)如果購買人在確定購買房屋時委託開發商進行裝修,並統一結算價款,這時對購置人未發生納税義務,待裝修完成交付使用時確定納税義務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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