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時候繳納的時間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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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時候繳納的時間是什麼?

契税時候繳納的時間是什麼?

1、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契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税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2、納税期限

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徵收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在契税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税款。

3、納税地點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徵收機關繳納。

4、徵收管理

納税人辦理納税事宜後,徵收機關應向納税人開具契税完税憑證。納税人持契税完税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應向契税徵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契税徵收機關依法徵收契税。

5、納税對象

契税的徵税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⑵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房屋買賣

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⑴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税。

⑵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税。

⑶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税。

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應納契税。

房屋交換在契税的計算中,注意過户與否是一個關鍵點。

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徵契税。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税。

在現實中雖然房屋交易的時候會有專門的中介或者機構幫助解決繳税費所產生的相關問題,但是小編認為大家對契税還是需要有一定了解的,在瞭解之後才會減少契税繳納的糾紛,而糾紛需要及時委託專業的律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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