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辦理房產證的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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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處理

逾期辦理房產證的糾紛如何處理?

看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是否有如期辦理產權的約定,有約定看約定,就是説如果雙方約定交房後三個月下產權證、一年內下產權證、二年內下產權證,都是合法的,因為法律僅僅約定了在雙方未明確約定辦理產權時間時的期限,而該法定期限不能對抗雙方協商一致的辦理產權期限。如果簽約後,再以格式條款予以對抗,認為雙方約定的辦理產權期限違法,要求按照法定辦理產權期限,很難被法院所支持。

二、如果沒有約定的辦理產權期限

如果沒有約定的辦理產權期限,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三、需要法院調解的情形

如果雙方對於逾期辦理產權有約定從約定,但如果約定違約金過高或是過低,可以申請法院予以調整。逾期辦理產權違約金的標準,是參照同期同類銀行計收逾期貸款利率,即同期貸款利率標準加成30%-50%作為逾期辦理產權違約金。

四、辦理產權的時間

從交付房屋日誌計算,交付房屋分為事實上交付和法律上交付,事實上交付是房屋尚未竣工備案,實際交付購房者,法律交付是房屋已經竣工備案,可供交付購房者。

理想狀體是房屋交付是事實交付和法律交付同時進行,但在實踐中很多都是事實交付,就是房屋並未竣工備案,尚不具備交付條件,開發商未避免違約提交房屋要求,要求收房入住。而一旦收房,取暖費、物業費等費用將由開發商轉由購房者支付。因為不具備竣工備案條件,開發商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因此,開發商逾期辦理產權是必然的。

五、逾期辦理產權違約金和逾期交房違約,兩者不能重複計算,兩種違約金可以根據不同的違約階段,要求開發商支付,總的違約金不超過開發商應當承擔的違約金標準。

六、法定的因逾期辦理產權解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有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在處理逾期辦理房產證的糾紛的案子時,遵循的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裁決。這裏的約定主要指的是由房地產商負責辦理房地產證還時由購買者自行辦理。若違反約定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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