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房產糾紛是如何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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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離婚房產糾紛是如何處理的?

當夫妻感情破裂或因為別的原因需要離婚時,如果之前沒有協議好財產應如何分配,離婚時遇到財產分割可能就會有糾紛了,特別是對於房產來説。在我國每個地方的房產糾紛可能都會有寫不同,我們就拿上海來説吧,對於上海離婚房產糾紛應如何處理呢?接下來我們就從幾個問答來探討下吧。

一、房產證上有未成年子女外的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 財產 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二、離婚時尚未領取房產證的房產如何分割?

此種情況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法院不就產權歸屬進行判決,只對房屋使用權作判決。等到領取房產證後,另行起訴來確定房屋歸屬。

三、離婚期間一方尚在繼承之中的房產分割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作為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以繼承遺產,但繼承人之間尚未對房產進行分配的,由於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仍有權放棄繼承,因此,離婚訴訟中,法院對繼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該房產的請求不予處理,但可以保留其訴權,由當事人在其權利條件具備時再主張分割。

四、離婚時房產登記中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房產雙方怎麼分?

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購買的產權房,無論登記為夫妻雙方或一方,均為夫妻共同財聲。若產權登記中有子女,則為夫妻雙方與子女共同所有。在户權登記中末約定按份共有的,應認定共同共有。 至於產權人只登記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權問題,應考量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通常仍然將該房屋視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 財產 。但是,對於因房屋產生的債務,應由夫妻負責償還。鑑於未成年子女未出資,也不承擔還貸義務,在處理房產權利時可適當調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五、父母為雙方購置的房產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具體問題的理解上,對於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規定,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當然,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及配偶共同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

以上就是有關上海離婚房產糾紛如何處理的有關內容。當我們在消費有關房子的費用的時候都應把收費憑證保存好,如果想避免以後離婚發生房產糾紛時,如果婚前允許儘可能籤婚前協議,房子信息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這樣房子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希望以上信息對有需要的人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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