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辦理房屋產權證 - 如何辦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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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辦理房屋產權證 如何辦產權證

説房屋的產權證其實也就是公民熟知的房屋的房產證,一般購買房屋、贈與房屋只有最後辦理了產權證之後,那麼才能從法律上得到認可,此時是實際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的,光是佔有了房屋還不行。那一般該怎樣來辦理房屋產權證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怎樣辦理房屋產權證

(一)、買實行為要合法,這是取得產權證的前提。對幹新上市的商品房來説,交易應簽訂由市房地局統一印製的標準契約,買房特別要認準所購住房(項目)有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出發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對於有些商品房和二手房,居民一定要購實產權清晰,無爭議房壓,否則會在辦證時遇到很多麻煩。當然,這一過程一般要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完成。

(二)、進行房屋交易之後,買賣雙方要在自交易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市房地產交易部門辦理過户手續。

l、買賣雙方需要持身份證、户口本、買賣協議(二手房的賣方還需持《房屋所有權證》)等有關文件和證明在交易部門進行登記。

2、雙方登記之後,交易部〕司將依據有關的法規對房地產買賣行為進行審核(二手房召價格評估報告),並向主管部門報批,待批准後再通知買賣雙方辦理過户手續。

3、買賣雙方在接到通知後,攜帶身份證、户口本、私章等同時到交易部門,在繳納了買賣過户手續費、契税、印花税等税費後,就可以辦妥過户手續。作為證明,交易部門會給購房者發放《房屋賣契》,並把有關文件轉給房屋所在地的區、縣級房屋土地管理局。

(三)、在辦理過户手續的過程中,有一項規定常被人忽略。那就是買賣雙方必須親自到場。萬一不能親自到場,代為辦理的人要出具當事人有效的委託書,如果不能出具有效的委託書,任何代辦人員都會遭到交易部門的拒絕,即受它當事人的親屬也不能例外。賣買雙方要委託他人代辦過户手續,應到房地產交易部門填寫統一印製的委託書;也可以大理公證委託。

(四)、辦理完了過户手續,購房人還要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局的房政科領取房屋產權證。買賣技幢房屋的只須買方到場即可;如交易的是整幢房屋中的一部分,那麼賣方也應到場,另行辦理房屋產權的要變更登記。 購房居民為領取產權證,應向區、縣房地局提交的文件和證明有:本人身份證、私章以及市交易部門開出的《房屋賣契》。如不能親自到場辦理,購房者同樣要給代辦人出縣符合規定的委託書。並把自己的私章交給他代為辦理。

二、沒有取得房產證可以要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嗎

現實生活中,沒有取得房產證,要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表現為:沒有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房屋轉讓,實踐中主要是期房轉讓;賣方購買了預售商品房後,在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情況下將房屋出售,後來又因為房價上漲要求毀約,請求按照國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賣方在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雖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權,但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而債權轉讓是我國《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一,沒有理由不允許當事人轉讓自己的合同權利。因此,賣方將期房再予轉讓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在實踐中買賣雙方可採用下列兩種方式來處理未取得所有權證的房屋轉讓問題:

第一種處理方式是在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條件,即告知買方簽訂買賣合同時尚未取得小產證,待賣方取得房地產權證後及時辦理房屋交易過户手續。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但是,如果賣方惡意不辦理房地產權證並主張與買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時,根據《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所以,買方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賠償違約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種處理方式是買賣雙方先簽署購買房屋的意向協議書,約定待賣方房地產權證辦理完畢後,雙方再簽署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及辦理過户手續。

由於期房轉讓限制頗多、變數不定,建議雙方在買賣合同或者意向協議書中增加違約責任條款,提高違約金金額,加大違約成本,限制惡意違約,以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般購買新商品房的,此時都是由開發商統一代購房者來辦理產權證,而要是通過中介購買房屋的話,此時辦理房屋產權證其實中介也是會提供一定的幫助,因此大家不要認為辦理房產證會很難,如果在這方面需要提供什麼幫助的話,也是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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