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歸孩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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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歸孩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離婚時,自然要對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配,財產分配可以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實踐中有許多夫妻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在離婚時會協商將房產歸子女所有,那離婚房產歸孩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本站小編針對這個問題在以下文章中作了詳細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離婚房產歸孩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父母離婚時雙方自願將共同財產協議歸子女所有,這是法律所允許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九條的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法律並未禁止未成年人享有財產權利。當然,未成年人的財產由其監護人管理,而監護人不能隨意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主張以上行為無效。”作為父母雙方自願協商將共同財產歸子女所有,應定為贈與較為合適。共同財產所有人協商一致,有權將共同財產的全部或部分贈與給第三方。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的受贈人有權接受贈予,父母雙方自願將共同財產協議贈與子女合法有效。

二、離婚房產歸孩子一方反悔怎麼辦?

首先,離婚協議中把房子過户給孩子屬於贈與行為。這個贈與行為不是單獨的一個贈與行為,是結合了受贈人父母就解除婚姻關係、撫養權歸屬等一系列問題作出的一個利益情感平衡的行為,帶有濃厚的特屬身份關係行為,是依附於孩子父母夫妻關係解除的特殊贈與行為,既然是有身份關係的贈與,就不適用《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關於任意撤銷贈與之規定。

其次,即使雙方沒有及時按離婚協議履行過户手續,將房產過户到孩子名下,也不能依據合同法規定行使撤銷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如未發現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受支持。據此規定,如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房子歸孩子所有,只要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情形,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

物權法關於物權法定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使物權變動通過登記產生社會公示公信力,保護社會交易安全。離婚協議中的一方在離婚後,又對將房產過户給孩子的約定反悔,並不涉及第三方保護。因此其反悔主張不能被支持。

但雙方應將此協商結果在離婚協議書中體現出來,我國法律並未限制未成年人接受財產贈與的權利,夫妻將房產贈與未成年人合法有效。有些人可能會擔心房產歸孩子後如果出現一方反悔的情況怎麼辦,事實上,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已經進行約定,即使反悔也得不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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