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房產離婚房屋增值損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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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個人房產離婚房屋增值損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

婚前個人房產離婚房屋增值損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

婚前個人房產離婚房屋增值損失是不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的,因為房產是個人財產,增值或貶值都和另一半無關。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後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二、哪些房產屬於夫妻共同房產?

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於職工的勞動人事關係、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並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也就是説,要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財產的話,首先得確定了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房產才行,如果本來就是對方的個人財產,甚至於是對方父母的房產,那房子無論是增值也好,貶值也罷,都跟自己毫無任何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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