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護人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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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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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呢,有什麼法則

關於被監護人財產分割的回答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繼承人範圍和順序各國的規定是不大相同的,比如有些國家侄子女也屬於繼承人範圍,而在我國則不包括。按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無遺囑的按法定繼承,法定繼承的,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的情況下,遺產完全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先於被繼承人去世,那麼遺產由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
除上述繼承人外,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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