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財產處理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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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處理

婚姻存續期間財產處理原則有哪些?

(1)基本原則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的權利。同時根據《婚姻法解釋一》規定對夫妻共同都有處理的權利是指夫或者妻在處理財產的權利上具有平等性。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利決定處理。

(2)例外規定

夫或者妻需要對夫妻的共同財產作出重大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該平等的協商決定,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外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同時根據《婚姻法解釋》規定一方沒有經過另外一方同意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另外一方主張追回房屋的,法院不應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共同所有的房屋的,給另外一方造成損失的,離婚時另外一方請求補償的,法院應該支持。

根據《婚姻法》解釋規定,夫妻之間訂立的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該視為雙方約定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候可以按照借款協議處理。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原則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上不可以分割。

(2)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相關規定,有下列重大理由分割財產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可以分割財產:

①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偽造夫妻共同財產,以此來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利益的行為,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該許可。

②一方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另外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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